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
“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及子公司的国际业务持续发展,公司及子公司外汇收支不断增长。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
有效管理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
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货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和业务期限与预期外汇收支期限相匹配
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
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提速,人民币已开启双向波动。由于公司及子
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目
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锁定成本、防范外汇
市场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
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
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四、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
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
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
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履约风险低。
险。
五、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业务的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
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范法律风险。
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
六、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对拟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七、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时全体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
司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和
管理;公司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
八、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有效管理出口业务带来的汇
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组合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理层对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予以论证分析,并依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在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
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
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迪 余志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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