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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率先出台的省级基层卫生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其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推动其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药目录,鼓励其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医养结合、中医药等服务并提供支持。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基层医疗的服务能力。《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县乡村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等内容,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转化。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明确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
在保障措施上,《条例》要求编制部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县域内医疗卫生事业编制数量;明确对编外人员按照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薪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条例》列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包括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这些服务项目应在服务场所公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或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
《条例》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其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药目录,鼓励其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医养结合、中医药等服务并提供支持。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在专业公卫机构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肿瘤筛查、慢性疾病危险因素调查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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