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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洁)8月1日,据平潭发展“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福建证监局对刘平山、王志明两位实际控制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山田”)的非控股股东存在未能履行融资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福建山田为其非控股股东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所质押的平潭发展部分股份,从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陆续被质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施违约处置而导致被动减持。2019年4月17日和2022年3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致使两位实际控制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公告同时显示,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等。
编辑 王琳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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